准許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

日期

2024-10-07

案號

PCDV-113-監宣-938-20241007-2

字號

監宣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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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938號 聲 請 人 甲○○ 代 理 人 李錫永律師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1 3年7月31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正本之附表之記載,應更正為本裁定附表之記載。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揭規定於非訟事件之裁定 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康存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劉庭榮 附表一:受監護宣告人乙○○之不動產          不動產標示 種類 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臺北市○○區○○段○○段000000000地號 土地 233㎡ 5/10000 臺北市○○區○○段○○段000000000地號 土地 804㎡ 162/10000 臺北市○○區○○段000000000○號 臺北市○○區○○路00○0號7樓建物 建物 總面積:94.89㎡ 陽臺:11.83㎡ 1/1 臺北市○○區○○段000000000○號 臺北市○○區○○路00號建物 建物 總面積:4.39㎡ 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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