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許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

日期

2024-10-25

案號

PCDV-113-監宣-968-20241025-1

字號

監宣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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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968號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處分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聲請人代理受監護宣告之人甲○○○,就甲○○○所有如附表所 示之不動產,於「新北市新、泰塭仔圳市地重劃案(第二區)合併及調整分配」事項為相關之處分行為。 二、聲請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經本院裁定宣告為受監護宣告 人,並選定聲請人為其監護人、指定黃麗華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聲請人業已會黃麗華向本院陳報相對人之財產清冊在案,經本院准予備查在案。因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土地位於塭仔圳市地重劃區域,而相對人所有之附表土地面積未達最小分配面積,故必須與其他土地所有人合併分配,以期重劃後合併及調整分配土地,而若未能調整分配,則僅得領取現金補償,惟與其他共有人共同申請重劃後取得分配之土地,此方式對相對人實較有利,故為相對人之利益,爰依民法第1101條第1、2項規定,聲請准由聲請人處分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二、按成年人之監護,除民法親屬編第4章第2節有規定外,準用 關於未成年人監護之規定,民法第1113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依民法第1101條之規定,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且代為不動產之處分時,並應經法院之許可。 三、查相對人為聲請人之母,相對人前經本院以88年度禁字第16 5 號宣告為禁治產人(即受監護宣告之人),並經本院以100年度監字第310號裁定選任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監護人,指定黃麗華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聲請人業已會同黃麗華向本院陳報相對人之財產清冊在案,經本院以113年度監宣字第920號准予備查在案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本院100年度監字第310號民事裁定確定證明書、113年度監宣字第920號函各一份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證可參。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所有如附表之土地位於塭仔圳市地重劃區域,且與土地其他共有人欲申請合併及調整分配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新北市新、泰塭仔圳市地重劃案(第二區)合併及調整分配申請書」及切結書各二份為據。本院審酌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土地確有與土地其他共有人向新北市政府申請市地重劃區域土地之合併及調整分配之需求,且該合併及調整分配較之現金補償方案,符合相對人之利益,從而,本件聲請依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末按監護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執行監護職務。又監護 人於執行監護職務時,因故意或過失,致生損害於受監護宣告之人者,應負賠償之責。且法院於必要時,得命監護人提出監護事務之報告、財產清冊或結算書,檢查監護事務或受監護人之財產狀況,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100條、第1109條第1項、第1103條第2項規定均有明示。準此,本件聲請人即監護人於代為處分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財產後應妥適管理,並使用於受監護宣告之人照護所需費用,併予敘明。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曹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沛晴 附表: 編號 土地 相對人權利範圍 1. 新北市○○區○○段000000000地號 1分之1 2. 新北市○○區○○段000000000地號 1分之1 3. 新北市○○區○○段000000000地號 200分之1 4. 新北市○○區○○段000000000地號 200分之1 5. 新北市○○區○○段000000000地號 200分之1 6. 新北市○○區○○段000000000地號 200分之1 7. 新北市○○區○○段000000000地號 200分之1 8. 新北市○○區○○段000000000地號 200分之1 9. 新北市○○區○○段000000000地號 200分之1 10. 新北市○○區○○段000000000地號 200分之1 11. 新北市○○區○○段000000000地號 80分之1 12. 新北市○○區○○段000000000地號 80分之1 13. 新北市○○區○○段000000000地號 80分之1 14. 新北市○○區○○段000000000地號 80分之1 15. 新北市○○區○○段000000000地號 80分之1 16. 新北市○○區○○段000000000地號 80分之1 17. 新北市○○區○○段000000000地號 80分之1 18. 新北市○○區○○段000000000地號 80分之1 19. 新北市○○區○○段000000000地號 80分之1 20. 新北市○○區○○段000000000地號 80分之1 21. 新北市○○區○○段000000000地號 80分之1 22. 新北市○○區○○段000000000地號 80分之1 23. 新北市○○區○○段000000000地號 80分之1 24. 新北市○○區○○段000000000地號 80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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