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破產
日期
2024-12-27
案號
PCDV-113-破更一-2-20241227-1
字號
破更一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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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破更一字第2號 聲 請 人 符陽明即威霆環保再生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和解及破產事件,專屬債務人或破產人住所地之地方法院 管轄,債務人或破產人有營業所者,專屬其主營業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管轄,主營業所在外國者,專屬其在中國之主營業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管轄;關於和解或破產之程序,除本法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破產法第2條第1項、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宣告破產,惟聲請人主營業所 所在地位於桃園市蘆竹區等情,有台灣公司網網頁資料附卷可稽,且為聲請人所不爭執。揆諸前揭規定,本件宣告破產事件應由聲請人主營業所所在地法院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專屬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許宸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