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日期

2024-12-23

案號

PCDV-113-簡上-215-20241223-1

字號

簡上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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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簡上字第215號 上 訴 人 朱筱恩 訴訟代理人 林淇羨律師 複代理人 雷鈞凱律師 被上訴人 張維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13 年12月12日宣示本件準備程序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 ,爰撤銷原裁定,再開準備程序,並定114年3月6日上午11時30 分,在本院西側大樓第八法庭行準備程序,及通知證人蔡育祐、 蔡攸棟、張政成到庭。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傅紫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羅婉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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