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租賃房屋等
日期
2025-02-25
案號
PCDV-113-簡上-243-20250225-1
字號
簡上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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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簡上字第243號 附帶上訴人 即被上訴人 何嘉焌 附帶被上訴 人即上訴人 陳思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附帶上訴人對於民國11 3年1月5日本院板橋簡易庭112年度板簡字第1446號第一審判決提 起附帶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附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17萬5,357元【計算式:房屋現值10萬8,357 元+違約金6萬7,000元=17萬5,35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4條第1項規定,限該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附 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映如 法 官 謝宜雯 法 官 劉婉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佩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