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押租金等
日期
2024-12-09
案號
PCDV-113-簡上-313-20241209-1
字號
簡上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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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簡上字第313號 上 訴 人 曾家葳 訴訟代理人 曾武雄 被上訴人 王振宏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於本院第二審程序提起反訴 並擴張訴之聲明,請求上訴人應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玖萬肆 仟貳佰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2項、第77條之15第3 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肆仟捌佰元,扣除前已繳納貳仟玖佰 捌拾伍元,尚應繳納壹仟捌佰壹拾伍元(計算式:4800元-2985元= 18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63條準用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賴彥魁 法 官 吳幸娥 法 官 徐玉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王思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