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日期

2024-10-07

案號

PCDV-113-簡上-426-20241007-1

字號

簡上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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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簡上字第426號 上 訴 人 昱金生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啓綸 訴訟代理人 李育昇律師 複 代理 人 張愷芯律師 被 上訴 人 張永鴻即長雨鋼鐵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未繳納足額裁判費。 依上訴人民國113年9月12日準備程序筆錄追加後聲明所載,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38,571元(計算式:438,000元 +500,571元=938,57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360元,扣除上 訴人前已繳納7,110元後,應再補繳8,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瑞東 法 官 陳宏璋 法 官 許映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陳逸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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