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1-09

案號

PCDV-113-簡上-443-20250109-2

字號

簡上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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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簡上字第443號 上 訴 人 陳威廷 被 上訴人 李益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 年5月16日本院三重簡易庭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 訴人就其敗訴部分提出上訴,並聲明:㈠原判決關於駁回上訴人 後開第二項之請求部分及該部分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㈡被上 訴人應再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61萬7,564元及自112年2月4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是本件上訴利益 為61萬7,56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0,08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映如 法 官 趙悅伶 法 官 劉明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楊鵬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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