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14

案號

PCDV-113-簡上-444-20250114-1

字號

簡上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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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簡上字第444號 上 訴 人 王瑞德 被上訴人 陳永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13年6月14日本院板橋簡易庭112年度板簡字第2875號第一審判 決提起上訴,經本院於113年12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於第二審程序為訴之變更或追加,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 之,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446條第1項、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起訴請求被上訴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0萬元之本息,經原審判決駁回,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減縮請求金額為10萬元之本息(見本院卷第19頁),核屬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二、上訴人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 款所列情形,爰依被上訴人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上訴人主張:㈠被上訴人於112年7月22日,於社群網站臉書 其管理之「晁瀚五金工具館」網頁,公開發表翻攝自民視政論節目「台灣最前線」(下稱系爭政論節目)上訴人上節目之照片,並發文稱「你長得好醜!醜人多做怪…」(下稱系爭貼文)侮辱上訴人。被上訴人並於系爭貼文下方網友YangCheyuan留言指稱上訴人為「社會亂源」時,以「晁瀚五金工具館」名義,回應辱罵上訴人「賤」,及回覆「沒錯,在亂的就是他」,另於網友廖祥辰於系爭貼文下方留言稱「人家資深媒體人呢」時,被上訴人即以「晁瀚五金工具館」名義,回應指稱被上訴人是「霉體人」(被上訴人上開回應網友之發文,統稱系爭留言)。㈡被上訴人之系爭貼文及系爭留言足以貶損上訴人之人格尊嚴而不法侵害上訴人名譽,致上訴人受有非財產上之損害,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第1項規定,求為命被上訴人給付20萬元之本息等語(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上訴人不服提起上訴,且為聲明之減縮),並上訴聲明:⒈原判決廢棄。⒉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10萬元,及自起訴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被上訴人則以:上訴人為政治評論員亦為政論節目名嘴,於 系爭政論節目中發表言論如「韓國瑜能救侯?」,伊不認同故於「晁瀚五金工具館」臉書網頁發表系爭貼文,惟系爭貼文之全文為:「你長得好醜!醜人多做怪...怎麼可能別人的黨都是壞的一無是處!天底下怎麼可能有某個黨全是缺點!只有你瞎挺的黨都全是優點!你當民眾全是白癡嗎?你繼續罵擾亂社會通告費領不完!」,系爭貼文係針對上訴人身為政治評論員,所做出之意見表達,原告身為公眾人物,平時即以嚴苛之言論批評公職人員、社會議題及政治事件等,其既自願成為公眾人物,對於不同社會大眾之批評意見,自應像其批評其他公職人員、政治人物般廣為接納各類批評言論。至「霉體人」、「賤」、「沒錯,在亂的就是他」等系爭留言,伊均僅係回覆其他網友,非指涉上訴人等語置辯。並答辯聲明:上訴駁回。 三、本院之判斷: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前段分別有明文。又名譽有無受損害,應以社會上對個人評價是否貶損作為判斷之依據,苟其行為足以使他人在社會上之評價受到貶損,不論其為故意或過失,均可構成侵權行為。惟行為人之行為是否足以毀損他人名譽,應從一般社會之客觀標準加以判斷,非以當事人主觀感受為認定標準,而語言文字等意見表達是否構成公然侮辱或妨礙名譽,不得僅因該語言文字本身具有貶損他人名譽之意涵即認定之,而應就其表意脈絡整體觀察評價。如脫離表意脈絡,僅因言詞文字之用語負面粗鄙,即一律論以公然侮辱或妨礙名譽等而侵害名譽權或人格權,恐使系爭規定成為髒話罪。具體言之,除應參照其前後語言、文句情境及其文化脈絡予以理解外,亦應考量表意人個人條件(如年齡性別教育職業社會地位)、被害人處境(如被害人是否屬於結構性弱勢群體成員)、表意人與被害人之關係及事件情狀(如無端謾罵、涉及私人恩怨之互罵或對公共事務之評論)等因素,而為綜合評價。另就是否對他人社會名譽或名譽人格之影響,應以是否已逾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範圍以為判斷,按個人在日常人際關係中,難免會因自己言行而受到他人品評,此乃社會生活常態。一人對他人之負面語言或文字評論,縱會造成他人一時不悅,然如其冒犯及影響程度輕微,則尚難逕認已逾一般人合理忍受範圍,此有憲法法庭113年度憲判字第3號裁判意旨可資參照。     ㈡查依被上訴人所提系爭貼文之全文為:「你長得好醜!醜人 多做怪... 怎麼可能別人的黨都是壞的一無是處!天底下怎可能有某個黨全是缺點!只有你瞎挺的黨都全是優點!你當民眾是白痴嗎?你繼續罵擾亂社會通告費領不完」,其下並附加系爭政論節目截圖畫面,該截圖畫面有上訴人之影像及「台灣最前線」、「韓國瑜能救侯?」等字樣(見原審卷第69頁) 是觀諸被上訴人發表系爭貼文之脈絡,可知被上訴人係因不滿上訴人在政論節目上之一些政治評論而為系爭貼文表示其意見,有一定程度公益性,且上訴人之政治評論乃可受公評之事項。而系爭貼文雖有指涉上訴人言行,用語稍嫌刻薄,但依其表意脈胳,被上訴人既係對上訴人之政治評論表達不滿,始以負面言語評擊,即非無端、恣意謾罵,純以污衊他人人格為目的。再上訴人為專業媒體人、政治評論員,曾多次出席媒體節目評論時事,係自願進入公眾領域之公眾人物,於面對他人就其政治評論所為之批評時,本應較一般私人有更大之容忍程度,是系爭貼文縱令上訴人感覺不快,但難認已不法侵害上訴人之名譽權。至上訴人雖主張:被上訴人於112年7月22日之發文內容僅有系爭貼文,其下未有「怎麼可能別人的黨都是壞的一無是處!天底下怎可能有某個黨全是缺點!只有你瞎挺的黨都全是優點!你當民眾是白痴嗎?你繼續罵擾亂社會通告費領不完」等文字云云,然依被上訴人所提上訴人之臉書上所截系爭貼文畫面(上訴人不爭執真實性,見本院卷第195頁),系爭貼文之全文確為「你長得好醜!醜人多做怪... 怎麼可能別人的黨都是壞的一無是處!天底下怎可能有某個黨全是缺點!只有你瞎挺的黨都全是優點!你當民眾是白痴嗎?你繼續罵擾亂社會通告費領不完」,是上訴人上開主張尚非有據。況即使系爭貼文下方未有「怎麼可能別人的黨都是壞的一無是處」等文字,但依系爭貼文所附加張貼系爭政論節目截圖畫面,亦可推知系爭貼文係被上訴人針對上訴人在政論節目上之政治評論而為之意見表達,依上說明,難認有貶損上訴人之名譽。  ㈢再觀諸「霉體人」、「賤」、「沒錯,在亂的就是他」等系 爭留言位置(見原審卷第19、21頁),可知被上訴人係就網友留言回覆系爭貼文內容所為之回應,而系爭貼文乃被上訴人對上訴人在系爭政論節目之政治評論可受公評之事項發表意見 ,業如前述,則被上訴人於回應網友留言時發表之系爭留文,應亦僅是接續其對上訴人在系爭政論節目之政治評論所為批判,縱有嘲諷、輕蔑字眼之負面文字,本院認仍未逾越合理評論之言論自由範疇,自難認有侵害上訴人名譽之不法性。 四、從而,上訴人以其名譽權受侵害為由,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 前段、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上訴人給付上訴人10萬元之本息,為無理由,不應准許。原審所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並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核無違誤。上訴論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駁回其上訴。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 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駁,附此敘明。 六、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9條第1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筱琪                   法 官 莊佩頴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馥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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