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2-14
案號
PCDV-113-簡上-584-20250214-1
字號
簡上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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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簡上字第584號 附帶上訴人 即被上訴人 許森雄 訴訟代理人 余席文律師 附帶被上訴 人即上訴人 吳俊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附帶上訴人對於民國 112年9月23日本院112年度板簡字第134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附帶 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附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213,60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9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附帶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附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紫能 法 官 毛崑山 法 官 傅紫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羅婉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