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05

案號

PCDV-113-簡聲抗-33-20241105-1

字號

簡聲抗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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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簡聲抗字第33號 抗 告 人 楊麗萍 一、按抗告、再為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提起民事訴 訟,應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於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第1項前段、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石博名等25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 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3年6月21日本院113年度板小調字第109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第1項前段、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週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許慧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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