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20

案號

PCDV-113-簡聲抗-33-20250220-2

字號

簡聲抗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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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簡聲抗字第33號 抗 告 人 楊麗萍 相 對 人 石博名 邱益諄 李旺昇 沈可祐 戴漳鈞 黃御爵 陳爾傑 余玉琴 周雅婷 黃美玲 邱幸嫻 魏金平 林俊漢 游佳宜 歐雨函 陳木全 何芮穎 李良策 林龍彬 慶格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秀琴 相 對 人 廖采瀅 林媁婕 陳鳳珠 顏桂美 方秋菊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石博名等25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 民國113年6月21日本院板橋簡易庭113年度板小調字第109號裁定 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 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 同)113年11月5日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3週內補繳,該項裁定已於113年11月18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31頁)。惟抗告人迄今尚未繳費,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附卷足參,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賴彥魁                   法 官 王士珮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冠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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