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執行
日期
2024-10-18
案號
PCDV-113-聲-237-20241018-2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37號 聲 請 人 湯日新 相 對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 理 人 王宸銘 相 對 人 李宗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停止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9日所為 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第2頁第15行關於「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 之記載均應更正為「首揭法條」。 理 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胡修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蘇莞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