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執行

日期

2024-10-18

案號

PCDV-113-聲-237-20241018-2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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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37號 聲 請 人 湯日新 相 對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代 理 人 王宸銘 相 對 人 李宗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停止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29日所為 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第2頁第15行關於「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 之記載均應更正為「首揭法條」。   理 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胡修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蘇莞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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