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證據

日期

2024-10-09

案號

PCDV-113-聲-277-20241009-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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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77號 聲 請 人 皇冠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欣蓓 代 理 人 李易撰律師 許家華律師 按起訴前聲請證據保全,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7款規 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聲請人聲請保全證據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依前揭規定, 應徵收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命聲請人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幽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李淑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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