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換提存物

日期

2024-10-17

案號

PCDV-113-聲-288-20241017-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288號 聲 請 人 黃春梅 訴訟代理人 沈晏莛 相 對 人 周永昌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換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3款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 於民國113年8月21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該項裁定已於113年8月23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本院卷第19頁)。惟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許宸和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