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執行

日期

2024-11-18

案號

PCDV-113-聲-304-20241118-2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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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04號 抗 告 人 陳宜榛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李羿泓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本院 民國113年10月28日民事裁定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8規定,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 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 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前開裁判費,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馥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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