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執行
日期
2024-12-27
案號
PCDV-113-聲-304-20241227-3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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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04號 抗 告 人 陳宜榛 相 對 人 李羿泓 上列當事人間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 8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 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抗告未繳納裁判費,經法院定期間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其抗告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10月28日113年度聲字第304 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13年11月18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3年11月22日合法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足憑。詎抗告人迄今未繳納抗告費,復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稽,其抗告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馥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