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任特別代理人

日期

2025-01-02

案號

PCDV-113-聲-314-20250102-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14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郭曉蓉 代 理 人 蕭嘉豪律師 陳致璇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嘉天宮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選任林建宏律師於本院113年度重訴字第759號拆屋還地等事件, 為相對人嘉天宮之特別代理人。   理 由 一、按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 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13年度重訴字第759號原告即財政部國 有財產署北區分署與被告即相對人嘉天宮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相對人領有新北市寺廟登記證在案。然相對人負責人林淵滄任期至民國108年1月29日即已屆滿,迄今尚未改選負責人,且林淵滄已於112年3月4日死亡,故相對人現無法定代理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規定,聲請為相對人選任特別代理人等語。 三、經查:  ㈠相對人領有新北市寺廟登記證,其負責人林淵滄任期自104年 1月30日起至108年1月29日止,有新北市寺廟登記證(登記字號:新北市寺補登字第300號)影本附卷可稽,又前開負責人任期屆滿迄今未曾再辦理負責人改選換證事宜,亦有新北市政府民政局113年6月12日新北民宗字第1131126442號函在卷可參,故相對人現確無法定代理人。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選任特別代理人,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㈡又本院徵詢臺北律師公會所公告願任特別代理人名冊所載律 師之意願,業經林建宏律師具狀表示願意擔任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經審酌林建宏律師具有專業律師資格,學經歷俱佳,且與訴訟兩造並無對立性及利害衝突,是本院認選任林建宏律師為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應屬適當。爰選任林建宏律師為相對人於本院113年度重訴字第759號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之特別代理人。 四、末按民事訴訟法第483條規定,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 ,除別有規定外,不得抗告。故選任特別代理人之裁定及駁回選任特別代理人聲請之裁定,倘係於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者,均不得抗告;僅於訴訟繫屬前所為者,始得為抗告(最高法院103年度台抗字第147號裁判意旨、最高法院88年度第9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本裁定係於本院受理113年度重訴字第759號訴訟進行中所為,依法不得抗告,併此敘明。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怡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游舜傑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