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期起訴

日期

2024-11-18

案號

PCDV-113-聲-320-20241118-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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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20號 聲 請 人 林盈甄 相 對 人 王冠傑 王鈺雯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王信淵 上列當事人間因聲請假處分事件(本院112年度全字第136號), 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 法院起訴。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 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關於假扣押之規定,於假處分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及第533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相對人前以鈞院民國112年8月17日11 2年度全字第136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禁止聲請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不得為讓與、出租、設定抵押及其他一切處分行為,然相對人迄未提起本案訴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第533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等語。 三、查,本件相對人前為保全其聲請人之扶養費請求之日後強制 執行,聲請本院以112年度全字第136號裁定准許假處分後,迄未起訴等情,有本院民事執行處113年9月20日新北院楓111司執全菊91號函及本院索引卡查詢表附卷可稽,是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於法相符,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賴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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