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執行
日期
2024-11-14
案號
PCDV-113-聲-326-20241114-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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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26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法 院管轄之非訟事件,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適用本法之規定。因財 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 元以上未滿100萬元者,徵收1,000元費用。非訟事件法第1條、 第13條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性質上屬 非訟事件,相對人請求執行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 萬元,自應依前揭非訟事件法規定,徵收聲請費用1,000元。玆 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裁定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妃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俊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