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日期
2024-12-10
案號
PCDV-113-聲-341-20241210-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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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41號 聲 請 人 張清雲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與相對人即原告林儀等間請求拆屋還地等(本 院112年度訴字第1373號),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373號請求 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歷次開庭之法庭錄音光碟予聲請人。 聲請人就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 目的使用。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聲請案(事)件,應由錄音、錄影之法院裁定之。但錄音、錄影之法院與錄音、錄影內容所屬案(事)件卷證所在之法院不同者,該卷證所在之法院,認有必要者,亦得裁定之;認無必要者,得將該聲請案(事)件裁定移送錄音、錄影之法院,法院辦理交付錄音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3項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二審法官請聲請人確認引用民法第796 條是那一天說的。為此爰依法聲請交付該案歷次開庭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係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373號請求拆屋還 地等事件之當事人,其復已敘明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揆諸首揭規定,聲請人聲請交付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373號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之法庭錄音光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聲請人並應依前開規定支付費用。又聲請人依法就取得之法庭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信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