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日期

2024-12-06

案號

PCDV-113-聲-342-20241206-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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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42號 聲 請 人 范菁文 代 理 人 尹良律師 陳建豪律師 汪令珩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王昱翔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聲請交付法庭 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百一十三年度訴字 第八九八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十三日言 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第一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 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六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亦有明定。所謂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者,舉凡核對更正筆錄、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均屬之,此觀該辦法第8條修正說明即明。 二、經查:聲請人為本院113年度訴字第898號返還不當得利之當 事人,屬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已敘明聲請交付該事件民國113年11月13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且該言詞辯論期日之開庭內容,並無依法令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亦無涉及國家機密或其他依法令應予保密之事項,或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則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又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4項規定,聲請人就所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用,特併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康閔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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