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日期

2025-01-09

案號

PCDV-113-聲-352-20250109-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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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52號 聲 請 人 段嘉惠 指定送達地址:新北市○○區○○路00 相 對 人 世紀長虹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蔡增家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113年度簡上字 第366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就本院113年度簡上字第366號請求損害賠償 事件(下稱本案訴訟),因訴訟需要,故聲請交付第一審全部庭期及第二審第一次開庭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亦有明文規定。又所謂「法律上利益」係指核對更正筆錄、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修正說明參照)。當事人如僅陳稱為訴訟需要,而未具體敘明有何必須藉由法庭錄音光碟之交付,始足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即與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規定之要件不符。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僅於理由內泛稱基於訴訟所需云云,但並 未具體敘明尚須藉由法庭錄音光碟之交付始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是聲請人既未能釋明有何必須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始足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之必要性,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請自屬不應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映如                    法 官 趙悅伶                    法 官 劉明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楊鵬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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