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執行

日期

2024-12-20

案號

PCDV-113-聲-357-20241220-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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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57號 聲 請 人 祁媛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祁芷方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有規定外,原則上不停止執 行。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始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此觀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1項、第2項規定自明。 二、本件相對人持本院113年度家繼訴字第122號和解筆錄為執行 名義,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執字第168294號分割遺產強制執行事件受理在案。經查,聲請人目前並無訴訟案件繫屬於本院,並經本院電詢聲請人,據覆以:我只有就民事執行處提出異議,還沒有起訴等語,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憑,依上規定,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核與前揭法定停止執行之事由未符,自屬不應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趙悅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尤秋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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