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當訴訟

日期

2024-12-26

案號

PCDV-113-聲-358-20241226-2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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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58號 聲 請 人 陳慧玲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忠碩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忠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駿華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蘇慧美 原 告 張文侯 上列聲請人就原告張文侯與被告駿華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人 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承當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准由陳慧玲代被告忠碩不動產有限公司、駿華開發建設股份 有限公司承當訴訟。   理 由 一、按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於 訴訟無影響。前項情形,第三人經兩造同意,得聲請代移轉之當事人承當訴訟;僅他造不同意者,移轉之當事人或第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許第三人承當訴訟。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兩造間分割共有物事件,被告忠碩不動產有限公 司、駿華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於訴訟繫屬中將其等所有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應有部分全部移轉登記予聲請人,有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資料在卷可稽。經聲請人聲請承當訴訟,而本件分割共有物訴訟被告多人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可見聲請人顯難以取得其他被告之同意,依上開規定,聲請人聲請裁定准其等承當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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