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執行

日期

2024-12-12

案號

PCDV-113-聲-360-20241212-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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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60號 聲 請 人 施如廷 相 對 人 力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壹佰貳拾捌萬貳仟陸佰玖拾元後,本院113 年度司執字第182642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11 3年度訴字3713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裁判確定或撤回前應暫予 停止。   理 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 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即執行債務人以其向本院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為 理由,聲請裁定停止113年度司執字第182642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前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經本院113年度 訴字第3713號審理中,認聲請人之聲請應可准許,爰依前揭法條規定,酌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如主文所示之金額,而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 四、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瑞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冠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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