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執行

日期

2024-12-27

案號

PCDV-113-聲-362-20241227-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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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62號 聲 請 人 甲○○ 一、上列聲請人就本院110年度司執字第110993號執行事件,聲 請停止執行,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法院管轄之非訟事件,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適用本法之規定。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以上未滿100萬元者,徵收1,000元費用。此於非訟事件法第1條、第13條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請求停止執行對新北市○○區○○里○○00號之建物 及其下土地拆屋還地之強制執行程序,經本院於113年訴字第3726號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定所認定,其標的之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55,200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款規定規定,徵收聲請費用1,000元。玆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裁定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對於費用之裁定,不得獨立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康閔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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