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迴避

日期

2025-02-27

案號

PCDV-113-聲-364-20250227-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64號 聲 請 人 鄭燕玲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蔡志宏間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11 3年度聲字第264號)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依法聲請自費交付本院113年度簡上 字第55號案件(下稱系爭訴訟)第一審全部庭期之法庭錄音光碟,並敘明理由(訴訟需要),遭系爭訴訟合議庭以理由不夠具體駁回(113年度聲字第264號,下稱系爭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違反比例原則,有多少聲請交付庭期光碟是以訴訟需要為由聲請而獲法院裁定交付?系爭訴訟在第一審時,重要證據置之不理,欲自費聲請交付光碟卻違法駁回,最高法院民事第一庭、台民丁字第1130000087號文,系爭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之承審法官執行有偏頗之虞,依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聲請迴避等語。 二、按民事事件,當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者,係以法官有民事訴 訟法第32條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或法官有該條所定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為要件,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所謂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係指法官對於訴訟標的有特別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之一造有密切之交誼或嫌怨,或基於其他情形,客觀上足疑其為不公平之審判者而言。若僅憑當事人之主觀臆測,或不滿意法官進行訴訟遲緩,或認法官指揮訴訟欠當,或認法官就當事人聲明之證據不為調查,或僅於訴訟進行中有所指揮或裁判,致當事人一造不利,在主觀上疑其不公,則不得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最高法院69年台抗字第457號裁定、90年度台抗字第39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僅稱其聲請交付系爭訴訟第一審全部庭期之法 庭錄音光碟,因合議庭法官認聲請人之理由不夠具體而駁回等語,尚無法釋明系爭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之承審法官就該案訴訟標的有何特別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之一造有密切之交誼或嫌怨,或其他在客觀上足疑其為不公平審判之情事,難僅憑聲請人主觀上臆測,即認承審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之情事。又所謂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舉凡核對更正筆錄、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均屬之。聲請人聲請交付系爭訴訟第一審全部庭期之法庭錄音光碟時稱係因訴訟需要等語,系爭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承審法官以聲請人並未具體敘明主張或維護之法律上利益而駁回,乃認事用法是否妥適之問題,亦難認承審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況系爭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已終局確定,此經本院調取該事件卷宗審閱無訛,既該事件已終結,該事件之承審法官已無應執行之審判職務,聲請人仍於該事件終結後聲請承審法官迴避,亦無聲請迴避之必要。從而,聲請人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筱琪                   法 官 胡修辰                   法 官 莊佩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顥儒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