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執行
日期
2024-12-25
案號
PCDV-113-聲-367-20241225-1
字號
聲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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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67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丙○○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聲請人未 據繳納裁判費。按法院管轄之非訟事件,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適 用本法之規定。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為 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以上未滿1,000萬元者,徵收2,000元費 用。非訟事件法第1條、第1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 停止執行事件性質上屬非訟事件,相對人請求執行之訴訟標的金 額為250萬元,有本院113年度司偵移調字第131號調解筆錄可按 ,自應依前揭非訟事件法規定,徵收聲請費用2,000元。玆依非 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裁定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趙悅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尤秋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