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停止緊急安置或強制住院
日期
2024-12-06
案號
PCDV-113-衛-3-20241206-1
字號
衛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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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衛字第3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緊急安置或強制住院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 聲請程序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家事事件 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聲請程序費用 新臺幣壹仟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向本院補繳前 開聲請程序費用,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朝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賴怡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