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停止緊急安置或強制住院
日期
2025-01-21
案號
PCDV-113-衛-3-20250121-2
字號
衛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衛字第3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新北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侯○○ 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緊急安置或強制住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費 用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停止緊急安置或強制住院事件,惟未繳納聲 請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6日裁定命聲請人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13年12月13日送達聲請人居所、於同年月17日寄存送達至聲請人住所地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國光派出所,有本院送達證書2紙附卷可參。然聲請人迄未補繳,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附卷可憑。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朝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賴怡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