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權移轉登記

日期

2024-11-13

案號

PCDV-113-補-1269-20241113-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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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269號 原 告 汪正綱 訴訟代理人 許寶仁律師 被 告 王文龍 訴訟代理人 周念暉律師 吳昌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權利範圍480/100000)及其上同段814建號即門牌號碼同市區○○ 路000巷0號2樓建物(權利範圍全部,下稱系爭建物,與坐落土 地合稱系爭房地)之1/2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則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應以系爭房地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1/2核定之,而經本院 依職權查詢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系爭房地最新鄰 近房地交易價格約為新臺幣(下同)100,090元/㎡,又系爭建物 總面積為152.76㎡(計算式:層次面積94.9㎡+陽台7.91㎡+共有部 分約49.95㎡),有系爭房地謄本可稽,是本件訴訟的價額應核定 為7,644,874元(計算式:152.76㎡×100,090元/㎡×1/2,元以下四 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76,7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幽蘭 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淑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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