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侵害
日期
2024-11-14
案號
PCDV-113-補-1366-20241114-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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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366號 原 告 謝郭蓮只 訴訟代理人 謝正階 被 告 沈鎂樺 訴訟代理人 陳瓊如 陳怡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 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 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 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 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坐落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 土地)上之地上物即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00巷00弄00號2樓 外推平台及其上違建鐵架鐵皮拆除,並將該土地返還予原告及其 他共有人。本件原告聲明請求被告拆除2樓外推平台將占用土地 返還予全體共有人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依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 法院民國99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27號研討結果,認「因公 寓大廈基地之用益,係平均分散於各樓層,故應以公寓大廈坐落 基地之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乘以系爭違建占用屋頂平台之面積 ,再除以公寓大廈之登記樓層數即4層計算訴訟標的價額。」, 而被告2樓外推平台之面積約15坪,業據原告陳報明確,有本院 辦理民事電話查詢登記表附卷可稽,折合約50平方公尺(15÷0.3 025=49.5,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而系爭土地係4戶共有,且 系爭土地於起訴時即113年之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 同)17萬8,000元,是該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為222萬5,000元(5 0㎡×178,000元/㎡ ÷4=2,225,000元);至於聲明請求被告拆除平 台上違建鐵架鐵皮部分,此部分之訴訟利益已包含於訴請被告拆 除平台將占用土地返還予全體共有人之內,不另計算其價額。是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22萬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3 ,07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莊佩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瑞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