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等

日期

2024-10-07

案號

PCDV-113-補-1414-20241007-2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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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414號 抗 告 人 楊鎮魁 何宜蓁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寧洲律師 上列抗告人因返還土地等事件,提起抗告到院。按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8規定「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 ,則本件應徵收裁判費1,000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 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康閔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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