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01

案號

PCDV-113-補-1515-20241101-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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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515號 原 告 李慧雯 被 告 陳O駿 兼 法定代理人 劉O 陳O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原告主張被告陳O駿所為之侵權行為致詐欺集團成 員取得原告交付之款項新臺幣(下同)160萬元,故請求被告陳O 駿暨其法定代理人劉O、陳O瑄負連帶賠償責任等語,是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0萬元(本件無詐欺犯罪危害防制 條例第54條第1項之適用),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萬6,84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瑞東 法 官 趙悅伶 法 官 謝依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邱雅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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