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侵害

日期

2024-10-04

案號

PCDV-113-補-1629-20241004-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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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629號 原 告 呂玉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財團法人台灣省私立台北仁濟院附設新莊仁濟醫 院間排除侵害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起訴聲明請求: ㈠被告應依水利法第16條規定內縮75公分;㈡被告應給付新臺幣原 告(下同)80萬元。是就㈠項聲明部分,並非對於親屬關係及身 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自屬財產權訴訟,且其訴訟標的價額係不 能核定,而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2條,以165萬元定之。而就㈡ 項聲明部分,其訴訟標的金額即為80萬元。是故,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應核定245萬元(計算式:165萬元+80萬元=245萬元),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萬5,2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劉明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楊鵬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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