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4-10-17

案號

PCDV-113-補-1643-20241017-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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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643號 原 告 柯智祥 訴訟代理人 楊婷鈞律師 被 告 陳昆達 陳昆成 鍾陳麗卿 林陳燕妙 廖信安 陳豊盟 劉羿妤 鄭劉秀英 劉秀桂 劉秀真 劉秀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分割共有物涉訟 ,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 項、第2項、第77條之11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起訴請求變 價分割兩造共有如附表所示之土地及建物(以下合稱系爭不動產 ),而系爭不動產原告應有部分交易價格業經群益不動產估價師 事務所鑑定為新臺幣(下同)3,497,000元,有原告提出之不動 產估價報告書附卷可憑,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497,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芷寧 附表: 附表: 編號 系爭不動產坐落標示 原告應有部分 鑑定之交易價格 (新臺幣) 1 土地:新北市三峽區白雞段紫微小段170-5、217、217-2、217-3、219-1、219-2、350-8地號。 5分之1 2,570,000元 2 土地:新北市○○區○○段○○○段00000地號。 15分之1 89,000元 3 建物: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00號未辦保存登記之房屋。 5分之1 838,000元 合計 3,497,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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