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等
日期
2024-10-22
案號
PCDV-113-補-1651-20241022-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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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651號 原 告 許麗敏 訴訟代理人 蔡宜真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上進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以一訴主張數項標 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77條 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 告新臺幣(下同)100萬及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應給付原告67,950元及起訴狀繕本送 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核原告以一訴主張數 項標的,依上開規定,其訴訟標的金額即應合併計算之,是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1,067,950元(計算式:100萬元+67,950元=1,06 7,9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5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顏妃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俊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