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04

案號

PCDV-113-補-1661-20241004-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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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661號 原 告 黃如玉 訴訟代理人 童行律師 王昱忻律師 鄭又綾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秀卿等4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 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計算式:50萬元×4人=200 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萬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劉明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楊鵬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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