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債權不存在

日期

2024-10-04

案號

PCDV-113-補-1693-20241004-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693號 原 告 國盛電氣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恕權 訴訟代理人 洪宇亮 蘇琮倫 盧起揚律師 被 告 台灣電力公司台北南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楊顯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原告請求確認不存在之債權金額 、即新臺幣(下同)302萬4,500元定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0 ,99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 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劉明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楊鵬逸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