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04

案號

PCDV-113-補-1711-20241004-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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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711號 原 告 曾志明 訴訟代理人 許顯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家榮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萬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劉明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楊鵬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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