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

日期

2024-10-11

案號

PCDV-113-補-1714-20241011-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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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714號 原 告 葉恩綜 被 告 成功座標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素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 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 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 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為:請求確認被告於民國111年1 1月6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核其聲明性質上仍屬有關財 產權之訴訟,惟就訴訟標的所受利益,無客觀交易價額得以核定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能上 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數額加10分之1即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定 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5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 萬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趙悅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尤秋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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