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4-10-04

案號

PCDV-113-補-1718-20241004-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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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718號 原 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訴訟代理人 顏國政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俊成等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前經原告聲請 核發支付命令,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9萬0,66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5 ,850元,扣除前所繳納之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萬 5,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劉明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楊鵬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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