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籍名義變更登記等
日期
2024-12-27
案號
PCDV-113-補-1727-20241227-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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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727號 原 告 許永州 訴訟代理人 許永壽 被 告 洪進財 呂洪彩霞 洪彩蝦 洪彩好 洪進來 洪進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稅籍名義變更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將坐落於新北市○○區○○段0000地號 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上未辦保存登記建物門牌號碼新北市○○區 ○○路○段000巷0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與系爭土地下稱系爭房 地)之稅籍名義人由被繼承人洪呂金枝變更為被告後,再變更稅 籍名義人為原告,是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房屋之價額為據,經 本院依職權查詢系爭房地附近市價,1年內交易之平均單價約為 每平方公尺164,438元,有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查 詢資料附卷可稽,故本件起訴時系爭房地交易價格約為9,636,06 7元【計算式:58.6×164,438=9,636,067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 入】;又上開交易價額未區分土地及房屋之交易價格,而房屋必 因使用年數增加而折舊,自應依適當方法換算土地及房屋各自之 交易價格,參酌財政部訂定發布之「111年度個人出售房屋之財 產交易所得計算規定」第2點第1款前段,個人出售房屋時,得以 房地總成交金額,按出售之房屋評定現值占公告土地現值及房屋 評定現值總額之比例計算歸屬房屋之收入,即應以系爭房屋課稅 現值占系爭土地公告現值及系爭房屋課稅現值總額之比例後,再 乘以系爭房地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據此計算系爭房屋起訴時之交 易價額。查系爭土地113年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178,000元,是 系爭土地113年之公告現值為10,430,800元【計算式:178,000×5 8.6=10,430,800】,而系爭房屋起訴時之課稅現值為29,600元【 計算式:18,300+11,300=29,600】,故系爭房屋價額占系爭房地 總價額比例約為0.3%【計算式:29,600÷(29,600+10,430,800) =0.003,小數點以下第三位四捨五入】,據此計算系爭房屋起訴 時之交易價額應為28,908元【計算式:9,636,067×0.003=28,908 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8,90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胡修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蘇莞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