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日期
2024-10-09
案號
PCDV-113-補-1746-20241009-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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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746號 原 告 張麗肜 張金蘭 張美椒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蕭棋云律師 廖孟意律師 曹晉嘉律師 上列原告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5萬2,5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 判費1萬9,41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劉馥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