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侵害

日期

2024-10-04

案號

PCDV-113-補-1748-20241004-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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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748號 原 告 郭柄志 被 告 陳淑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屋頂平台 無獨立之區分所有權,不能單獨交易,無交易價值可供參考,其 價額之計算方式為公寓大廈基地之用益,係平均分散於各樓層, 應以公寓大廈坐落基地之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乘以系爭頂樓增 建占用平台之面積,再除以該公寓大廈登記樓層數(臺灣高等法 院民國99年11月10日法律座談會審查意見參照)。準此,本件原 告訴之聲明為被告應將坐落新北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 (下稱系爭兩筆土地)上之新北市○○區○○路000巷0弄0號建物( 下稱系爭建物)之頂樓平台上違建物拆除,並將其返還予原告及 其他住戶使用。又系爭兩筆土地之公告現值均為18萬元/㎡,而系 爭建物為4層建物,且原告主張被告占用面積為9.43坪即31.17平 方公尺。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0萬2,6 50元(計算式:18萬元/㎡×31.17平方公尺÷4層=140萬2,65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4,95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劉明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楊鵬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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