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工程款等

日期

2024-10-09

案號

PCDV-113-補-1753-20241009-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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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753號 原 告 崔嘉祐 訴訟代理人 林慶皇律師 被 告 張紘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2,434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為新臺幣6,6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劉馥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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