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等
日期
2024-11-18
案號
PCDV-113-補-1767-20241118-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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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767號 原 告 陳辰 訴訟代理人 賴增銓 林欣諺 被 告 黃世強 許世交 許世謀 黃世彬 許盛賓 陳松雄 洪綉碧 陳信光 陳姿慧 陳星同 陳月秀 翁萸韸 陳汶杉 陳方易 謝玉珠 許龍泉 許龍輝 許秀美 許秀蓮 周台玲 許義民 許義任 許選 許銘哲 許秋香 許義村 柯寶珠(柯陳香之繼承人) 柯月娥(柯陳香之繼承人) 柯春英(柯陳香之繼承人) 柯麗嬌(柯陳香之繼承人) 柯宏毅(柯陳香之繼承人) 柯文正(柯陳香之繼承人) 柯麗玲(柯陳香之繼承人) 柯麗容(柯陳香之繼承人) 呂麗珠(柯陳香之繼承人) 卓宜儒(柯陳香之繼承人) 卓季霖(柯陳香之繼承人) 卓聖富(柯陳香之繼承人) 陳進來(柯陳香之繼承人) 陳志國(柯陳香之繼承人) 陳志成(柯陳香之繼承人) 陳志雄(柯陳香之繼承人) 柯宜均(柯陳香之繼承人) 卓乙得(柯陳香之繼承人) 林卓秋桂(柯陳香之繼承人) 卓秋對(柯陳香之繼承人) 卓訓良(柯陳香之繼承人) 卓庭韻(柯陳香之繼承人) 范秋發(柯陳香之繼承人) 范聖倡(柯陳香之繼承人) 范茗豪(柯陳香之繼承人) 范歆媄(柯陳香之繼承人) 范莉錡(柯陳香之繼承人) 范苡薇(柯陳香之繼承人) 范懷閔(柯陳香之繼承人) 林金松(柯陳香之繼承人) 林色(柯陳香之繼承人) 李林花梅(柯陳香之繼承人) 林夢子(柯陳香之繼承人) 許林春桂(柯陳香之繼承人) 林阿粉(柯陳香之繼承人) 林魏玉柑(柯陳香之繼承人) 林秀坤(柯陳香之繼承人) 林玉豐(柯陳香之繼承人) 林浴淇(柯陳香之繼承人) 林品馨(柯陳香之繼承人) 詹詩涵(柯陳香之繼承人) 陳苡汶(柯陳香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 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 益為準;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第77條之11分別定有明文。查 ,原告先位聲明為:准予原告以變賣價金分割共有物方式,分割 原告與被告等共有座落於新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下稱 系爭土地),變賣所得之價金,在扣除執行及稅賦等相關費用後 ,按原告及被告等所持有比例分配價金。而系爭土地面積為639. 13平方公尺,原告應有部分為1/3,有系爭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一 類謄本附卷可稽,則原告先位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原告因 分割所得利益即其應有部分之價額新臺幣(下同)95萬8,695元( 計算式:639.13平方公尺×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4,500元×1/3 =95萬8,69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至原告備位聲明請求:被告 等佔用原告所有系爭土地範圍,並於其上搭建地上物出租他人收 取租金,被告等應給付原告按持有比例將其收取之相當於不當得 利之租金予原告部分,因聲明不明確,經本院電請原告訴訟代理 人具狀補正該聲明,經原告訴訟代理人表示:會撤回備位聲明部 分等語,此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憑,故就備位聲明部分暫 不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95萬8,695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4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 不繳及補正者,即駁回其訴。並請原告補正載有被告正確姓名及 住、居所之起訴狀暨其繕本(繕本請依被告人數提出相當之份數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馥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