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日期

2024-10-14

案號

PCDV-113-補-1792-20241014-1

字號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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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792號 原 告 蔡錦香 訴訟代理人 吳于安律師 李明峰律師 簡伯任律師 被 告 蔡照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 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馥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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