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日期
2024-10-04
案號
PCDV-113-補-1803-20241004-1
字號
補
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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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803號 原 告 石玉山 訴訟代理人 林曉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 幣陸萬零貳佰零貳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及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復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聲明請求被告應 給付原告新臺幣597萬9,319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597萬9,31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萬2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劉明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楊鵬逸